欢迎进入中法新闻法制网官方网站
2019年12月28日 10:38:23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与法 >
三人帮转诈骗赃款获刑,新型交易难掩犯罪实质
发布时间:2025-07-01 18:10:24
来源:中法新闻法制网

  本网河南焦作讯(调研员杨宗绪)当虚拟货币成为洗白工具,当黄金交易沦为犯罪跳板,法律的红线不容任何人试探。郭某、王某、刘某三人本以为通过U币兑换与贵金属变现的隐蔽操作,能为网络诈骗赃款披上"合法外衣",却不知自己早已踏入犯罪深渊。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4929日,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资金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某宾馆附近,分两次收取2.2万元与10万元现金,并通过兑换U币的方式,将资金转移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其中10万元系郑州市任某被诈骗款项。

时隔不久,郭某再次伙同王某、刘某实施犯罪:20241112日,三人明知资金涉及网络违法犯罪,先是联系购买价值4.4万元的U币转移给上线。随后,按照上线指示,由刘某负责收取79.92克黄金快递,再交由郭某和王某,在某金银手工坊以每克596元的价格出售,共获47632.32元,违法所得3632.32元。经核查,这批黄金正是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财物,价值51876元。案发后,三人退还被骗资金及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活动所得,仍通过转移现金、倒卖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其中郭某涉案金额151,876元,情节严重,三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虽属从犯,但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综合考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依法没收三人全部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虚拟货币与贵金属交易日益普遍的当下,切勿因小失大参与可疑资金转移。司法机关以明确判决表明态度:任何试图通过新型交易形式为犯罪所得洗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随着网络犯罪手段升级,公民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对涉及资金兑换、物品变卖的可疑委托保持警惕,拒绝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