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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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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女性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研讨会在珠海市举行
发布时间:2023-03-13 10:37:11
来源:中法新闻法制网

       本网珠海讯(王镱燃)3月8日,庆贺三八妇女节之际,首届全国女性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研讨会在珠海市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女企业家、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媒体人士40余人参加了交流活动,与会人士借此机会向全国妇女致以热烈的祝贺与亲切的问候。

图:首届全国女性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研讨会与会人士

首先,与会人士回顾了三八妇女节的来历。三八妇女节是争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节日。1910年8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上,有17个国家的妇女代表出席大会,著名的德国社会主义者蔡特金提议,为了纪念1909年3月8日纽约妇女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妇女选举权和禁止童工而举行的大罢工游行运动,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争取权益斗争日,即国际劳动妇女节,至今已经有113年历史。中国第一次庆贺三八妇女节是1924年,至今已经有一百年历史。

图:安徽大愿和谐文化研究院理事长袁家宏

安徽大愿和谐文化研究院理事长袁家宏,从中国传统文化角度谈论妇女地位的变化。中国自古以来有尊重女性的传统,从“孟母三迁”,到“岳母刺字”,到“花木兰替父从军”,到许多受过文化教育的女性积极参与近现代革命事业,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能顶半边天”,如今在中国政界、商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行业,都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女性人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女性才是真正的一家之主。没有每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女性在家庭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道德文化构建中,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位妇女组织论坛秘书长,在发言中简单回顾了一百多年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发展的历史,对我国女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稳定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进行了肯定与赞扬。接着,介绍了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的主要内容,世界妇女论坛在全球女性权益保障中的作用,性别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以及女性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关系等内容。

图:中国国情国策研究院院长李笑天

研讨会下半场是女性权益保障主题讲座。中国国情国策研究院院长、西北大学客座教授李笑天,对我国现有涉及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进行了简要介绍。目前,我国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家庭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

《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工同酬”。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劳动法》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7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最近,国家人保部、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和《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

同时,李笑天指出,女性企业家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女性企业家应该提升法律意识和廉洁思想,在管好自己的行为的同时,通过自己经营管理中的决策和家庭廉洁管理,避免自身、配偶和家人面临的职务犯罪和权钱交易风险,努力做一个品德高尚、事业有成、家庭和谐、人生圆满的成功人士。

李笑天谈到,虽然我国现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并不意味着女性权益可以完全得到法律保障,有些企业对待女职工还有不同程度的歧视,没有做到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个别民营企业对待生育子女的女员工不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足够的产假和补贴;有些女性在工作场所被性骚扰而行为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还有的家庭丈夫对妻子家暴也未能得到及时制止,这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常出现,比如南方某大学对性骚扰进行社会调查,发现女性遭到不同程度性骚扰的比率居然高达70%以上。这说明我们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力度还远远不够,需要深入普及女性保护的法律,也需要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援助。

在研讨会上,有妇女代表提议,慈善公益社会组织或者新闻媒体应该组织发达地区成功人士特别是女企业家,参与落后地区女性群体的智力扶贫事业,比如为偏远地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女性群体举办文化补习班、创业辅导班和法律知识公益讲座,既可以提高受训妇女的文化水平、谋生能力和法律意识,又可以提升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通过系列“结对子”、“指导创业”等智力帮扶活动,促进落后地区女性群体的成长与发展。

最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不仅需要刚性的法律保障,而且还需要每一位男士的“护花行动”,特别是对那些事业与家庭兼顾、日夜操劳的女性,作为家人和配偶更应该给予理解和特别的关爱与保护。(姚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