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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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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0元!内蒙古兴和县公安局开出今年首张“反恐罚单
发布时间:2023-05-23 18:09:37
来源:中法新闻法制网

       本网内蒙古讯(苏二平 郝君伟)为全力做好2023年兴和县反恐维稳工作,确保全县暴恐案事件零发生。近日,兴和县公安局反恐怖处应急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开出20000元“反恐罚单”。这也是该部门今年以来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今年三月初,兴和县公安局反恐怖处突应急中心组织警力深入全县各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开展反恐防范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兴和县反恐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某大型商场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反恐怖处突应急中心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警告处罚并下发责令整改要求。近日,兴和县反恐怖处突应急中心组织警力再次深入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该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置安全防范责任于不顾,对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落实到位。当日下午,兴和县公安局反恐怖处突应急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法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给予该单位负责反恐工作直接责任人2000元的处罚决定。
此次处罚,本着以教育引导为主,全面提升反恐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反恐能力和意识,确保2023年全县暴恐案事件零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